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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委员会

纪律委员会(《章程》第17条)

  1. 纪律委员会有权对教授和研究人员纪律处分程序进行调查阶段,并就校长提出的建议作出最终意见,无论是关于事实在纪律层面的相关性,还是关于拟施加的处分类型。
  2. 该委员会由三名正教授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另有两名副教授和两名研究人员,均为正式编制且全职任职。选举权按照同侪代表原则,分别授予在该校任职的正教授、副教授和编制内研究人员。委员会成员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在此之前,学校网站须发布至少15天的公开通知,邀请在巴里理工大学或其他意大利高校任职的、已获确认且全职的教授和研究人员报名参选。每一类别的成员均选举产生相应数量的候补成员,在正职成员因无法履职或缺席时予以替补。若候选人数不足,学术参议院根据校长提议,任命组成该机构所需的教授和研究人员。成员由校长令任命,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主席在缺席或无法履职时,由职级资历最深的教授代理;若职级资历相同,则以年龄较长者优先。
  3. 委员会依照同侪裁判原则运作,仅在至少具有与被处分对象相同资格的成员在场时作出意见,并遵守对质原则。
  4. 纪律程序由校长启动;对于任何可能导致施加比训诫更重处分的事项,依据1933年8月31日第1592号皇家法令所载《高等教育法统一文本》第87条,校长应在知悉事实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卷移交委员会,并提出有理由的建议。若纪律程序涉及校长,则纪律权由学校院长行使。若纪律程序涉及该委员会成员本人,则其在程序结束前暂停职务;如最终对其作出处分,则其成员资格即告终止。
  5. 学院在听取校长或其授权代表以及受到纪律处分程序约束的教授或研究人员的陈述后,后者可由其信赖的辩护人协助,并在三十日内就校长提出的建议发表意见,意见内容既涉及事实在纪律层面的相关性,也涉及应施加的处分类型,并将相关文件移交行政委员会。行政委员会在不包括学生代表的情况下,自收到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纪律委员会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意见,决定适用处分或者作出归档处理。若自程序启动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未作出前款所述决定,则该程序终止。若正在进行预先组成该纪律委员会或行政委员会的相关程序,致使其无法正常运作,则上述期限暂停,直至该委员会或行政委员会重新组建为止。该期限亦可因调查需要而暂停,但每次暂停不得超过六十日,且最多仅可暂停两次;如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为调查目的获取更多文件或资料,校长应执行委员会提出的调查请求。
  6. 参与学院不产生任何报酬、薪金、津贴或费用报销。
正式成员

为2024/2027学年任命的纪律委员会组成如下:

  • Maria Pia FANTI教授 (I 类)- 主席
  • Prof.ssa Caterina CASAVOLA (I 类)
  • Michele DASSISTI教授 (I 类)
  • Leonarda CARNIMEO 教授 (第二级)
  • Prof. Nicola DE FILIPPIS (第二级)
  • Dott.ssa Micaela FALCONE (研究员)
  • Dott. Paolo PERFIDO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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