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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

课外实习(面向毕业生)

毕业后实习

为适用《普利亚大区2013年8月5日第23号区域法》所载规定,区分如下:

  • 培训与就业指导实习,旨在通过让自取得学历证书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人员直接接触工作世界的培训,促进学校向工作的过渡;
  • 暑期就业指导实习,旨在提供培训,面向正式注册于大学某一学习周期的人员;
  • 就业安置/再安置实习,旨在促进未就业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以及失业人员(包括处于流动安置状态者)和处于工资保障基金暂停工作制度下劳动者的再就业。

实习是首次进入生产领域的重要机会,并提供开展在岗培训的可能性,但绝不构成劳动关系。
实习期限根据拟获得的能力和项目中确定的培训目标而定。无论如何,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且最多可延长三十天。参加培训路径对实习生的要求每周不得超过三十小时,并应安排在白天时段。
在暑期实习的情况下,培训项目的最长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应包含在当前学年结束与下一学年开始之间。
对于实习期间开展的活动,实习生有权获得不低于每月450欧元的固定参与补贴,金额为法定扣除前。

就业安置办公室还根据现行法规,开展面向毕业后的实习(即课外实习),并可与意大利其他大区合作实施。

为启动一项 毕业后实习(即课外实习) 在普利亚大区,需按照以下简单步骤进行:

1. 实习生遴选

候选人根据接收单位制定的遴选程序确定。

注意:根据2013年8月5日第23号地区法第3条第5款,接收单位必须遵守以下所列比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人数 可接收的实习生最大人数
0至5 一名
6至19 两名
20及以上 从属员工人数的10%
处于残疾状态的实习生不计入人数限制。

2. 签订协议并起草培训项目

实习在一项 协议 (普利亚大区)由巴里理工大学(发起方)与企业(接收方)签订。为签署该协议,其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为一年,需在文件上加贴16欧元的印花税票(由企业承担)。

一式两份拟定的协议,加盖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后,应以原件形式提交/寄送至就业安置办公室,并附上 培训项目 (普利亚大区)。该文件除实习期间部分外,其余各部分均须填写完整,并始终一式两份,同时还须由实习生以及指定负责教学—组织活动和指导陪伴活动的导师签署。

3. 实习开始

实习开始日期将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随后通知实习生,并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送 出勤登记表 和 能力证明表 。

4. 实习暂停、延期和提前中止的情形

根据第151/2001号立法法令《依据2000年3月8日第53号法律第15条制定的关于保护和支持母职与父职的法律规定统一文本》,实习生有权因怀孕生育而暂停实习;或者在患病或发生事故且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实习期三分之一的情况下,也有权暂停实习。暂停期间不计入实习总时长。在暂停期间,实习生无权获得参与补贴。
原定培训项目期限可延长不超过三十天。因此,如接收方拟延长实习,应至少在原定期限届满前十天向发起方提交书面通知,并说明申请理由。发起方在预先核实延长期限对于实现培训目标的必要性或适当性后,接受相关申请,并及时通知有关各方以及主管机构。

在以下情形下,实习可在自然到期前中止:
‐ 丧失第23/2013号大区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资格条件;
‐ 由实习生提交的书面说明,发送给发起方导师和接收方导师;
‐ 接收单位、派出单位或实习生违反协议及个人培训计划规定的义务;
‐ 出现妨碍实现培训目标的事由。

5. 结束与能力证明

在企业培训路径结束时,实习生必须向就业安置办公室提交 出勤登记表 和成果证明 由企业导师正式填写并签署。

参考法规

  • 1998年3月25日第142号部长令——关于实施1997年6月24日第196号法律第18条所规定原则和标准的条例,涉及培训与职业指导实习
  • 2013年8月5日第23号大区法律《有关旨在职业指导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培训路径的规定》
  • 2014年3月10日第3号大区条例——关于启动旨在职业指导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实习的规定。

2014年3月10日第3号大区条例第19条: 分析报告 关于已启动的校外实习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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