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83/2011号法律,证书不得提交给公共行政机关或公共服务的私人管理者。
具体规定如下 “公共行政机关就身份、个人资质和事实出具的证明,仅在私人之间的关系中有效并可使用。在与公共行政机关及公共服务管理者的关系中,证明和公证声明始终由 DPR 445/2000 第46条和第47条所规定的声明所替代” (自我声明)。
对于提交给私人主体的证明文件,必须注明以下字样,否则无效:
“本证明不得提交给公共行政机关或公共服务的私人管理者”。
所有公共行政机关和公共公共服务的私人管理者均有义务接受自我声明,否则将构成违反公务职责。其分为:
- 证书替代声明(第445/2000号总统令第46条),涉及法律明确规定的身份、个人资格和事实;
- 公证声明替代声明(第445/2000号总统令第47条):涉及身份、个人资格和事实,也可涉及其他主体,只要声明人对此直接知悉,且不属于第46条所规定的事项。
自我声明意味着声明人对声明内容直接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共行政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